一、起草背景
(一)保障设施稳定运行的现实需要。城市污水处理费是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主要资金来源。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并投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6座,日处理能力31.4万立方米,配套管网1945公里。但随着我市中心城区城市能级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需求也随之增加,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二)健全政策体系的制度需要。我市2010年出台的《荆门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废止。目前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开展相关工作,但在日常实践中还存在建设施工项目排水未纳入征收范围、个别征收对象对计量方式存在异议、排水管网日常运维资金缺乏保障、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办法》,有利于填补相关政策空白,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工作质效。
二、起草过程
前期,我局组织专班,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荆门中心城区实际,拟制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修改后,在政府网站公开征集各方面意见。11月以来,在充分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优化,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我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形成《办法》送审稿。
12月18日,副市长买绘宇同志组织对《办法》进行了讨论研究,结合会议情况,我局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水务集团以及市建管中心的意见,各单位均反馈无修改意见。12月22日,市司法局完成《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9条,共包括4方面重点:
(一)明确部门职责。规定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行业监管与污水处理费征收,市发改委负责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市城管委负责指导排水管网、泵站等设施设备运维管理,并建立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二)规范征收管理。确立“污染者付费”及专款专用原则,细化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建设施工排水等不同情形的征收方式与计量规则,明确再生水使用、达标直排等免缴情形,以及特殊行业按实际排水量计征的申请程序。
(三)保障资金使用。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覆盖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代征手续费,实行财政预决算管理。收入不足时由财政给予补贴,保障设施稳定运行。
(四)强化法律责任。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拒缴行为明确按照上位法予以处理的罚则,并对征收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明确相应责任。
四、需说明事项
《办法》针对日常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出相关针对性解决措施:
(一)解决费用漏征问题。《办法》将建设施工排水明确纳入征收范围,重申排水许可证申领要求,对已安装并正常使用计量设备的按实际计量值征收,对未安装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项目施工规模定额计征,并对污水处理费免缴情形予以明确,激励项目排水达标,确保“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覆盖。
(二)解决计量争议问题。《办法》分类细化了不同用户的征收计量方式:对于自备水源用户,优先按取水计量计征,并设置了在无取水计量情况下的核定征收方式;对于因蒸发、蒸腾等导致排水量显著低于用水量的特殊企业,在满足严格条件(如安装在线监测、经认定公示)后,允许申请按实际排水量计征,从源头减少了争议。
(三)解决收支矛盾问题。《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应遵循“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并提出了“逐步调整到位”的动态调整要求,明确当污水处理费不足以保障正常运营时,由财政给予补贴。此规定旨在建立“收费动态调整 财政适当补贴”的双重保障机制,确保了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的资金需求。
(四)解决运维保障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此规定旨在将管网运维等关键支出依法纳入专项资金保障范围,实现对污水收集、处理、污泥处置全链条设施的稳定投入,同时也为污水收集处理建设运维实施主体争取融资提供了必要的软件支持。
(五)解决资金效益问题。《办法》鼓励探索建立以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为核心的“按效付费”机制。此规定旨在引导资金使用从“按量付费”向“按效付费”转变,推动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财政资金发挥更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