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工伤职工享有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办理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申领材料

根据不同的工伤待遇类型,申领材料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伤待遇申领材料:

工伤门诊报销所需资料:

1.出示工伤认定结论书;

2.门诊发票;

3.门诊病历(需医院盖红章);

4.药品发票对应的药品明细(需医院盖红章);

5.检查发票对应的检查结果证明(需医院盖红章);

6.个人社保卡上的银行账户信息(需到银行开通金融功能)。


工伤住院报销所需资料:

1.出示工伤认定结论书;

2.住院发票;

3.整份病历(含医嘱部分及出院记录)(需医院盖红章);

4.出院诊断证明(需医院盖红章);

5.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需医院盖红章);

6.个人社保卡上的银行账户信息(需到银行开通金融功能)。

备注:工伤转诊的需提供《荆门市工伤职工转诊申请表》原件。


工伤住院伙食费报销所需资料:

1.出示工伤认定结论书;

2.出院记录或出院诊断证明(需医院盖红章);

3.个人社保卡上的银行账户信息(需到银行开通金融功能)。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所需资料:

1.出示工伤认定结论书;

2.出示鉴定结论书;

3.个人社保卡上的银行账户信息(需到银行开通金融功能)。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所需资料:

1.出示工伤认定结论书;

2.出示鉴定结论书;

3.解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4.个人社保卡上的银行账户信息(需到银行开通金融功能)。


申领流程

1. 工伤事故备案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事故备案,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网上事故备案。以市本级为例:点击荆门市(请选择区划)-市人社局(部门)-工伤事故备案-【省集中企保系统】工伤事故备案-在线办理。 

2.协议机构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协议机构查询http://rsj.jingmen.gov.cn/art/2025/1/7/art_3732_1124188.html)

3.工伤认定鉴定

工伤认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30日内,应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发生事故超过30日,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伤残鉴定:职工认定工伤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到参保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可以延长30日),工伤职工或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鉴定费由工伤基金支付。(联系电话:0724-2387392)

4. 工伤待遇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职工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护理费、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工伤待遇领取方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相关资料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相关待遇,除单位垫付的医疗费支付到单位账户外,其他待遇均支付到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社保卡所属的金融账户中。


常见问题


问题:工亡待遇有哪些?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题:工伤认定到哪里申请?

答:根据《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七条规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参保地(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科)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属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在注册地(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科)进行工伤认定;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属我省行政区域外的,在生产经营地(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科)进行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科)进行工伤认定。


问题:工伤申请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题: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出具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受伤害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近亲属应当符合行政诉讼中有关近亲属主体资格的规定;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出具正式公函;委托代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受伤害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五)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问题: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受理后,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问题: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办事渠道


地区

办理地点

办事电话

荆门市本级

荆门市双喜大道5号

0724-2490580

沙洋县

沙洋县荷花大道11号

0724-8568966

钟祥市

钟祥市郢中街道莫愁大道50号

0724-6820816

京山市

京山市交通路26号

0724-7222933

东宝区

荆门市泉口一路10号

0724-2374805

掇刀区

荆门市掇刀区官堰湖大道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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