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条件

(一)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下同);

(二)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四类救助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申请身份认定前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其认定程序和财产标准,与认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保持一致,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身份认定之日起12个月有效)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医疗救助具体内容

参保资助 

仅针对城乡居民医保:

(一)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二)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三)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年过渡期内(以下简称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医疗救助 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项目包括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住院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规范就医发生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具体为:

(一)一类对象。救助比例100%,不设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

(二)二类对象。救助比例75%,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三)三类对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7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其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不设救助起付标准;

(四)四类对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5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计算范围,救助金额纳入认定当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计算范围。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和单独支付药品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其发生的限额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具体为:

(一)一类对象。救助比例100%,不设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

(二)二、三、四类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救助补齐至80%,与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


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湖北省范围内住院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其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倾斜救助限额5万元。其中,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包含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在过渡期内不设年度最高倾斜救助限额。

医疗救助对象在湖北省范围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倾斜救助。

依申请救助 建立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规范申请程序,畅通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已认定为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二)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后,在救助身份有效期内,按规定获得医疗救助。申请医疗救助相关流程,由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手工(零星)报销流程

(一)申报资料

1.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湖北省医疗救助申请表》;

3.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户信息(非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身份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

(二)办理流程

1.业务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相关信息,提交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材料电子版,推送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并邮寄纸质资料到县级医保经办部门;

申请人也可携带医保结算单、《医疗救助申请表》等材料,向认定地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2.业务受理。经办人员核对网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待遇发放。审核结算后,业务科室向拨付单位提供支付清单。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将救助基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认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依申请救助经办流程

(一)申报资料:

1.参保地与认定地一致:

(1)《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表》;

(2)救助对象银行账户资料(非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身份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

2.参保地与认定地不一致:

(1)《湖北省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表》;

(2)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及结算单或分割单(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出院小结;

(4)救助对象银行账户资料(非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身份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对象本人或委托人向认定地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或村(社区)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基层经办人员应检查材料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2.业务审核。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就医情况,核实依申请救助金额。对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待遇发放。审核完毕后,业务科室向拨付单位提供支付清单。拨付单位将救助基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申请人金融机构账户。

(三)办理时限。认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常见问题

问:医疗救助采取哪些救助方式?

答:(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问: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答: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监测预警和认定救助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办理地点

医保经办机构

东宝区医保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19号,电话0724-2371213

掇刀区医保局:荆门市掇刀区官堰湖大道88号,电话:0724-8885365

沙洋县医保局:沙洋县经济开发区启林大道46号  沙洋县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724-8565216

钟祥市医保局:钟祥市南湖新区农科路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 电话0724-4219019

京山市医保局:京山市云杜路8号  电话0724-7221099

漳河新区医保局:漳河新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地址国华汇金中心B座14楼1409办公室,电话0724-8609099

屈家岭医保局:屈家岭管理区社会事务和社会保障局  五三中路14号    电话0724-7417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