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认定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依申请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也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低保金发放标准
低保金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家庭月领低保金=(月低保标准-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保保障人数。
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生活仍有困难的,对其本人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单独纳入低保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保障。
申请和审批流程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低保申请、授权及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2)在调查核实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申请家庭相关人员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时,相关人员应予配合。
(3)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申请方式: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救助通”app网上申请。
审核确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救助通”app网上申请,并提交身份证、低保申请及授权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等必要材料。
特殊情况说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我省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民主评议: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以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民主评议结果也将作为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在村(社区)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初审意见等。
审批。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办结与发放:
经审批通过后,确认申请人的低保资格,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
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金一般按月发放。
低保申办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我省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地的,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向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向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向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或个人,向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户的,向户籍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低保收入认定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55元。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5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
财产认定标准
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2倍年低保标准。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湖北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在基地住房。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注意事项:
如实提供信息: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将可能面临取消低保资格、追回已发放的低保金等处罚。
关注政策变化:低保政策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因此,申请人应密切关注当地民政部门的相关通知,及时了解政策变化。
保持联系畅通: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保持联系畅通,以便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能够及时与其沟通相关事宜。
常见问题
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户籍、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的基本程序和工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的基本程序是: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地方,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可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道)。
问:如何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应积极宣传解释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困难居民申请,不得阻碍居民依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需要出示“一证”,提供“一书一表”。一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必要的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书,即《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一表,即《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有关收入、支出、财产状况方面的证明材料可在申请时受理,也可以在入户调查时进行收集归档。
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二年的人员;
3.被宣告失踪人员;
4.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5.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6.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来源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问:哪些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申请?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问:“人户分离”的家庭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1.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方式:同一城市跨城区或同一县(市、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省内跨县(市、区)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2.户口不在一起但经常居住在某一户籍地的家庭,可由其中一个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并登记到城乡低保台账。
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的近亲属如何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答:1.上述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如实申明。
2.受理上述人员申请后,乡镇应当重点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核查。
3.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有关审核审批材料归档备案,加强监督管理。
问:低收入家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先办理低收入家庭认定手续吗?
答:不需要。低收入家庭只是反映一个家庭经济状况的指标。受理救助申请后,审核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审核确认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问: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哪些内容?
答: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哪些可不计入家庭收入?2.机动车辆;
3.房屋等不动产;
4.股权、股份、债券;
5.其他财产。
问:哪些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义务兵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等补助性资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见义勇为等各类非报酬性奖金;
6.居民各类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12.“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3.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问:哪些情形属于家庭财产状况超标?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制定。其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财产状况超标: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债权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问:哪些是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问: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通过什么形式发放?
答: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政策依据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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