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耐特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云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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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车间4台裂解炉正在生产,化学塔上端管道有二处破埙,破埙处废气外溢,二级化学塔配套药剂桶内无任何物质,湿式静电除尘器未通电且管道断开,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呈板结状,导致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安环管理员、车间主任的身份;
2.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厂区除尘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情况;
3.2024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总经理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你单位安环管理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你单位车间主任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5.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罚告〔2024〕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
2025年1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举行听证。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荆环听通〔2025〕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时间和地点,2025年1月17日9时我局在二楼会议室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你单位不存在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以及偷排行为;你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拟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属于初次违法后果轻微情形不予处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过罚不当。通过举证和质证,我局对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存在主观故意。一是你单位正常生产状态下,化学塔上端管道两处破损,二级化学塔配套药剂桶内无任何物质,湿式静电除尘器未通电,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呈板结状,这是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证明事实清楚;二是现场检查时,化学塔积尘厚,表面干燥,湿电静电未通电,存在人为故意放任行为;三是你单位未提供任何相关台账和环保管理措施,来证明自身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第二,拟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正确,你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破损、老化的污染防治设施,在正常生产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第三,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情形不适用于逃避监管等主观恶性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你单位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应不予处罚的规定。第四,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中《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区域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和表35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在充分考量你单位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社会影响、生态破坏、配合执法整改等情形后,裁量的罚款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拟作出的罚款金额自由裁量合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综上,你单位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区域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表35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二类功能区(工业园)取值1%;一般工业废气取值3%;持续时间≧30天取值5%;有环评有验收取值1%;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取值10%;及时进行整改停止排放取值0%;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取值-10%,裁量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到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