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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于2024年12月23日16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管控。2024年12月2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荆门市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重点管控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产减排措施要求,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是2024年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在2024年12月23日16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管控期间,中高密度纤维板和定向结构板生产线按照减产50%的措施执行,未按照《荆门市2024-2025年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试行)》的要求执行全线停产的减排措施,至调查结束我市未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张,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安环部经理的身份;
2.2024年12月26日你单位提供中高密度纤维板和定向结构板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保手续等情况;
3.荆门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0日发布的《2024年荆门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是2024年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4.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2024年12月23日16时发布《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荆门市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重点管控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管控执行停产减排措施;
5.2024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的情况;
6.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安环部经理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7.2024年12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被委托人的身份和义务;
8.2024年12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区域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表49恶臭气体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适用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的罚款处罚):二类功能区(工业园和农村地区)取值10%,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取值0%,配合调查取证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区域影响裁量基准取值0%,结合你单位中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基标,裁量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到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