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京钙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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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于2024年12月1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三级管控,12月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阅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显示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同日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载明“黄色预警的减排措施: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查阅你单位中控室投料台账显示:你单位2号、3号、4号窑炉 12月1日12时至12月4日11时在持续添加石料和煤,正在生产。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产)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12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页、报告表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情况;
3.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8张,2024年12月1日至12月4日石灰窑记录表上料记录,2024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污染源自动监控小时数据。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安环主任和安环科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5.2024年12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罚告〔2024〕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区域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取值0%,配合调查取证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结合你单位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基标,裁量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到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