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0011236211P/2025-00178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10-18
文 号: 荆政发〔2025〕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办法》的通知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5-10-18 09:11
荆政发〔20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直相关部门:

《荆门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8日


荆门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科技赋能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未设置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整合现有防灾人力资源,配备、明确暴雨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开展暴雨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暴雨灾情收集上报、暴雨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农服务。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暴雨引发的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依法监督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受影响区域学校、幼儿园落实暴雨灾害防御措施,根据情况做好师生和幼儿的安全转移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教育。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应急救援车辆优先快速通行;负责路面巡查,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管制信息;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及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指导群测群防组织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市政工地、城市危房的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指导市政工地、城市危房做好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撤离、转移工作,落实应急转移措施。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工地、农村危房做好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撤离、转移工作,落实应急转移措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路建设和管养单位开展公路巡查排查和应急抢险;协助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管控存在通行安全隐患的公路、隧道以及桥梁;组织、协调运输力量,做好救援人员、物资以及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协调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做好水情监测;对水利工程及其主管的涉水工程进行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为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监测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发布山洪灾害预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防汛减灾工作,及时调查、整理和报告农业灾情信息;督促、指导农业防汛救灾、生产恢复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开展暴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醒旅游团队不要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避险等措施;指导景区及时为文物安装防雷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测。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健康教育等处置工作;做好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预防和控制暴雨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对受灾地卫生应急和灾后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水防涝设施维护和道路、桥梁、大型广告牌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含房屋建筑)安全运行和抢修;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

消防救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水文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洪水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

发改、经信、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等部门,供电、供水、联通、移动、电信、九派通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七条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行业暴雨灾害防御指南,并督促落实。暴雨灾害防御指南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明确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人员撤离和避险方案、应急抢险救灾预备工作等内容。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密切关注暴雨预警信号、灾害预警、安全警示和防御指引等发布情况,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配合做好人员转移和应急处置,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并应当根据暴雨预警,避免或者减少在暴雨发生区域的户外活动。

第二章  暴雨灾害预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暴雨灾害预警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针对影响我市暴雨天气过程,根据预报时效和空间精细程度递进式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分为重要提醒、暴雨预警信号、暴雨临灾警报。

重要提醒。针对未来我市将有较大范围暴雨及以上等级强降水天气过程,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气象信息专报(重大),气象台根据预报的暴雨天气及可能导致的风险制作的重要提醒。一般提前1-3天发布。

暴雨预警信号。针对影响我市某个区域的暴雨灾害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由轻到重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精细到县(市、区)某个方位或乡镇。一般提前1-6小时发布。

暴雨临灾警报。针对影响某个乡镇或街道的强降雨发布的预警信息,分为乡镇暴雨临灾警报和城市暴雨临灾警报。一般达到临灾阈值立即发布。

第十条  暴雨灾害预警实行属地统一发布制度,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12379)统一对外发布。

暴雨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增加预报频次,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适时调整暴雨预警信号级别。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水行政、城市管理、水文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研判因暴雨引发的灾害风险,并依照职责适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地质、山洪、洪水、城市内涝等灾害预警。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应当准确及时播发、刊登暴雨预警信息以及次生灾害预警,并明确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

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预警信号以及有关防御知识。

农村偏远地区应当及时通知处于传播盲区的居民、村民,紧急情况下可以利用卫星电话、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等设施设备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以及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暴雨灾害预警,当收到暴雨重要提醒、预警信号和临灾警报后,预警范围内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和调度指挥,做好暴雨灾害的防御工作,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划定、标明暴雨灾害危险区域,采取相应封闭措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发布避险意见和风险提示;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暴雨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

(五)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保障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七)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八)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应急救援队伍等进入应急待命状态,组织和引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城区发生暴雨时,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易积水区域、路段开展巡查、排水作业,采取交通疏导、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交通拥堵、安全事故的发生。

易涝区域的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通道、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设置符合防御暴雨需要的挡水和排水设施、警示标志以及群众紧急避险疏散的安全指引,推广使用积水深度监测预警设施。

住宅小区应当定期检查小区公共区域外窗、阳台等防护设施,定期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预警发布后,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重点巡查预警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加密监测、分析灾害风险,适时调整灾害预警等级,协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等措施。

第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暴雨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机制,加强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做好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并根据暴雨预警信号级别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应当停产,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露天矿山应当加强边坡检查,防止边坡坍塌、滑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基坑支护、起重机械、脚手架、临建板房稳固情况和用电设施安全性能的检查维护,停止高空作业,必要时停止其他相关作业。

雷雨天气时,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装卸油、气储罐。

第十七条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商场、市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体育场所等应当配备排水、通信、照明等必要的应急设施,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和出口畅通。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警报等有效传播方式,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并根据暴雨险情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危险区域。遇有暴雨危及安全的突发情况,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管理人员、道路运输人员等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及时通知本单位主管部门,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河道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上下游联调联排工作机制,统筹蓄与泄、上下游和左右岸之间的关系,科学管理水库泄洪和河道行洪,及时发布安全提示,不断提升暴雨灾害防御应对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接到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幼儿和学生安全。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的指导,督促相关行业和人员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提高农业生产的暴雨灾害防御能力,降低灾害损失。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暴雨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教学内容,在科协、气象等部门指导下开展科普活动,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装备,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在暴雨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暴雨监测站网。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暴雨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监测设施。

第二十四条  暴雨灾害应急保障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自行储备,或者依法委托企业、其他组织代为储备等形式,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救援队伍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提高应急保障数字化水平,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因地制宜配备卫星电话、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等传播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电力、供水等单位应当保障应急抢险、通信、医院等重点单位的电力供应、用水需求。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进行暴雨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暴雨灾害风险区域,确定暴雨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标注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为暴雨灾害风险区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学校、体育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确定为暴雨灾害风险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作防灾避险提示卡,向当地单位和个人发放。

第二十七条  对可能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山洪、洪水、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塌陷等灾害影响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接到高级别暴雨预警信号或暴雨临灾警报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组织人员转移避险。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严格落实《湖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有关规定。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委托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气象可行性论证能力的单位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按照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的结果,滚动更新极端天气灾害基础数据库,划定极端天气灾害风险区域。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韧性城市和海绵城市建设,组织评估灾害性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的影响,做好安全预案,并提供精准服务,加强城市防涝技术支撑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的应用,定期修订暴雨强度公式,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升城市暴雨天气灾害防御能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金融、保险等形式减少极端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极端天气灾害保险产品,完善农业保险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极端天气灾害风险能力。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服务新模式,提高气候友好型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极端天气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极端天气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监测队伍。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水文等主管部门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纳入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气象信息数据汇交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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