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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荆门市2024-2025年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要求,对备料、开料、机加工、封边、调漆、供漆、砂光、底漆喷涂、烘干、面漆喷涂、流平、施胶等涉大气排放工序采取停产应急响应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荆环查字〔2024〕8号),对你单位底漆车间和面漆车间设备动力柜1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日,时间从2024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因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已解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法解除查封。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