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学前教育文件精神,建全和完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幼高〔2019〕4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行政审批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我市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jyjjjk@sina.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荆门市教育局(收件人:基础教育科;地址: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天鹅路西段25号;邮编:448000)。来信请于信封上注明“荆门市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
荆门市教育局
2024年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和资源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幼高〔2019〕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包括老城区或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撤村建居、易地扶贫搬迁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达到一定建设规模均应按照本意见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二、各地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制定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城镇新建居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1500户以上的,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并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的标准予以设计和建设,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
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但没有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要求的,要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三、自然资源部门要将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办学规模以及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幼儿园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位置、内容、规模等进行审查,并征求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通知其全程参与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据城镇住宅小区项目幼儿园配建规划受理项目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配建的幼儿园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据城镇住宅小区项目幼儿园配建规划受理项目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核发新建商品住房销(预)售许可证时,应对规划同步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实施销售管控,不得纳入预售范围。
五、城镇住宅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无偿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提供移交清单,相关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凭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移交协议、不动产登记要件资料,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减免配套幼儿园房屋维修基金。配套幼儿园未办理产权手续的,不予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当地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配套幼儿园,并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求。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未达到50%的县(市、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举办为民办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办园性质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配套幼儿园或改变配套幼儿园的用途。
已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的配套幼儿园,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物业管理费要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物业费。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范围内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部门联动、考核奖惩和追责问责机制,统筹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本辖区内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八、各地教育、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并不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权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及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对其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办理其后续项目的有关手续。教育、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行政审批部门不按照规定督促、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办证或者举办幼儿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荆门市教育局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荆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荆门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15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从2013年至今,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扩大学前教育普惠资源。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党中央对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意见指出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普惠性资源不足,“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通知明确提出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21年12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计划要求强化公益普惠,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持续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有效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市中心城区居住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13〕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加强了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健康发展,全市普惠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随着近年国家、省、市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地促进荆门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实施意见》进行重新起草已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在《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起草期间,市教育局对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梳理,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教育局意见和建议,了解各地对现有《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以及在规划、建设、审批、移交等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在对现有《实施意见》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借鉴宜昌、襄阳等其他同类型城市的经验做法,起草了《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对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范围、配建标准和规模、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移交时间和程序、办园主体和办园性质、意见有效期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修改完善了与国家现行政策不协调,或者不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内容。结合近年全市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学前教育适龄儿童逐年减少的实际,调整配套幼儿园的城镇新建居住小区建设规模,由10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1000户以上调整为15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1500户以上。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在配套幼儿园方案设计和审批阶段增加教育部门协审环节。按照《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单位要求,进一步规范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用水、用电、用气及物业管理费用标准要求,减少与住宅小区发生运营管理方面的问题。
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公告的结果反馈
市教育局于2024年8月19日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到2024年9月20日,门户网站渠道共收到意见0件。
荆门市教育局
202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