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和设施的通知
来源: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期:2024-07-01 16:16

各成员单位:

为全力推进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垃圾分类工作实效,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推进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站)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垃圾分类容器和设施配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设施配置标准

(一)垃圾分类容器标识

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收集容器分别为红色、蓝色、绿色、灰色。收集容器标识示例及外观参考样式见附件1。

(二)单位及庭院配置标准

1.每个办公室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公共楼道、大厅出入口应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食堂或集中就餐区域应设置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单位庭院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单位庭院内有宿舍区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参照居民小区相关要求配置。

(三)居民小区配置标准

1.推行“栋两分、区四分”模式,在居民单元或楼栋(一栋或几栋之间)设置固定分类投放收集点,按每50-200户、服务半径不超过70m的标准,设置一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收集点;按每300户设置一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投放收集点,不足300户的按300户设置。

2.按照每300-1500户设置一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设置分类引导标牌,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实行垃圾分流分类管理。

(四)经营单位配置标准

1.企业、商场、酒店、宾馆、超市、电影院等经营单位出入口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有户外活动场所的经营单位,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公共场所配置标准

1.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天桥、隧道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

2.火车站、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配备餐饮区或客流集中休息区的,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六)城市道路配置标准

1.城市道路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或路段每间隔50米-100米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

2.支路、一般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间隔100米-200米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

3.商业街、风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50米-100米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

4.有条件的区域可在环卫工人休息间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贮存点,暂存收集清扫作业过程中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七)农贸市场配置标准

1.农贸市场出入口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并结合实际需要增加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2.根据可回收物产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街道、各社区、各部门要迅速组织规范配置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和设施,市分类办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履职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单位、居民小区、经营单位在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时应适度考虑便民原则,合理确定垃圾分类收集点的点位,尽量归并和减少收集点,为方便群众分类投放,增设误时投放点,并在公共宣传栏、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投放点位、投放时间、投放要求等。

(三)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的设置应方便收运车辆运输,设置明显标志,安排专人清理维护,及时分类清运,避免存放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四)居民小区应探索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居民家庭按照“一严禁、一鼓励、两分类”实行垃圾分类,即: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鼓励将可回收物进行自行交售或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做好日常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分类。

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

1-1 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标识示例


1-2 四分类收集容器外观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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