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条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要求,开展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活动。
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湖北省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7000元。 个人消费者报废注销1辆旧车限补贴其所购买并注册登记的1辆新车。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申报
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所有人必须为同一自然人,补贴受理地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 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 (https://qclt.mofcom.gov.cn)或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申请补贴信息,向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完整、准确、清楚填写或上传申请人信息、报废汽车信息和购置新车信息,主要包括:
1.申请人个人身份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若选择“身份证”,需上传证件正、反面2张图片;若选择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1张图片);
2.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
3.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
4.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5.报废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6.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7.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8.新购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并取得。其中,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旧车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日期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具体以受理地所在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为准。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的,不予办理补贴。
(二)审核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推送的补贴申请材料后,参考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结果,会同本级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受理地所在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所在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在补贴申请信息受理(已受理或退回补正)和审核(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重要节点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逾期未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三)补贴发放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全省信息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向市州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市州财政部门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商务发〔202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