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0011236211P/2024-0009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3-13
文 号: 荆政办发〔2024〕1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4-03-13 09:4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活动,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使用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市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资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市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不含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政道路、桥隧、地下通道、地下管廊、交通运输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园广场、河道整治、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项目;

(三)城市供水、城市照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项目;

(四)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民防空、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水利、交通、铁路、通信、民航等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施集中建设,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单位或管护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项目单位通过依法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第五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广泛应用装配式建筑、绿色节能建筑、BIM数字建造、资源再生利用等建造方式和建设理念,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为社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集中建设管理相关事项,协调解决工程项目集中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三)负责编制城建计划,定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项目推进情况;

(四)建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考核评价制度,每年牵头组织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进行考核评估;

(五)建立集中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并牵头组织开展综合检查;

(六)协调解决集中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整理上报集中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需领导小组协调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协调督办。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开展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征收资金,对所拨付资金进行程序性审核,并组织实施绩效目标考核及财政评价。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

市审批局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工作。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湖泊、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项目、市政公用项目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的全部职责。管护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规划方案编制、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公共建筑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签订集中建设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二)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编报项目年度预算,及时审定并拨付建设资金;

(三)负责办理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功能配置、技术参数(指标)等使用需求;

(四)负责审定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成果;

(五)委托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合同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规划许可、招标采购、工程施工许可、财政评审、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及不动产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

(六)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七)明确项目代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沟通协调事项;

(八)负责项目的接管;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条  公共建筑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制定建设实施方案,负责项目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合同、廉洁、档案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三)以项目单位名义负责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后报批,负责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建设相关手续;

(四)以项目单位名义负责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等招标采购及相关合同拟定工作;

(五)拟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

(六)办理各类款项支付手续,报项目单位审定、支付;

(七)向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报送工程项目情况;

(八)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九)完成工程结算及相关审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提出项目集中建设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会同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初步设计批复前,在不超出项目批复内容及投资概算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充分尊重项目单位或管护单位的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项目单位或管护单位不得干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随意变更调整设计方案、装修标准或增加投资。

第十三条  集中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批批复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项目具备相关建设条件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对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集中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原则上应在限额设计范围内进行变更,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及竣工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给项目单位、管护单位或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项目单位、管护单位或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移交通知后尽快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自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6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在项目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由项目单位或管护单位承担项目维护管理责任。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加强跟踪服务,做好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服务费从建设管理费中列支,并按照相关规定计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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