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2.2023年主要工作任务
3.2023年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
4.2023年预算报表
5.名词解释
6.2022年末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情况说明
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跨县(市、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负责配合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和协调工作。统一管理全市环境监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负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6.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涉及生态环境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市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7.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省、市关于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拟订具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控联防协作机制。
8.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9.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配合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10.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1.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规章、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2.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拟订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3.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荆门。
(二)内设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内设有办公室(研究室)、法规与宣传教育科、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财务科(科技合作与生态环境监测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科(固废和核与辐射监管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生态环境应急和信访科、综合监督科、机关党委等11个科室。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共19个,分别为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荆门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荆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荆门市核与辐射和固态废物环境安全防护技术中心、荆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沙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沙洋生态环境监测站、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钟祥生态环境监测站、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京山分局、京山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京山生态环境监测站、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东宝分局、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掇刀分局、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屈家岭分局。
(三)人员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系统共有干部职工524人,在职人员383人,(其中行政在职81人、参公18人、事业一类278人、事业二类6人),离退休141人。
二、2023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扎实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1.全力服务稳住经济大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工作,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提升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质效,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严格“两高”行业环评管理。建立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库,统筹推进项目入库与实施积极开展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加强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和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组织EOD项目申报。加大中央、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持续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统筹推进美丽荆门建设。推进生态创建工作,市本级、屈家岭管理区力争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推荐漳河新区申报全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推动沙洋县、东宝区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掇刀区加快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加强生态细胞工程建设,持续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共同缔造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共同缔造活动试点积极申报省级生态村。动态更新荆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深化“三线一单”成果运用。
3.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十四五”碳强度目标并推动分年度阶梯落实。启动2022年度能源、工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组织纳入国家碳市场的3家发电企业按时填报月度存证,完成2021和2022年度碳履约工作。协助省生态环境厅完成纳入湖北省碳排放管理企业碳市场核查、配额及履约工作。深入推动屈家岭管理区季河社区近零碳社区试点、绿色生态科技产业城建设。
(二)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实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年行动,印发全市2023年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集中攻坚工作方案,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行业绩效提升、扬尘污染管控、秸秆禁烧、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石料行业整治、入河排污口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污水管网排查整治、长湖污染治理、磷石膏污染治理、危险废物管理、胡双磷地区环境问题整治、重点区域异味整治等14个集中攻坚行动,持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
1.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制定2023年十大攻坚提升行动重点任务“四单”。严格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及监督管理。持续开展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着力提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2.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NOx和VOCs协同减排为抓手,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攻坚战。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提升行动。全年谋划减排项目380个左右,并推动按计划实施。其中新地建材、葛洲坝荆门、葛洲坝钟祥、京兰水泥等重点减排项目于2023年3月底前完成;晶昱玻璃减排项目于2023年6月底前。以荆门石化等帮扶问题整改为重点,深入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石化、化工、医药等行业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推进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再生中心等VOCs“绿岛”项目建设。深入推动制定重点区域异味整治方案,明确“一企一策”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奖补激励政策,加快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运营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严格落实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和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移动源禁限行规定。充分发挥“智慧荆门”移动源综合监管平台作用,持续强化移动源日常监管。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联合执法行动,严查超标车辆,委托第三方对用车用械大户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强化夏季臭氧污染和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应对,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切实做好市域范围内和传输通道城市联防联控。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电能监控等系统作用,加大排污大户监管力度。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强化监管,建立全市秸秆禁烧监控系统,严防露天焚烧行为发生,严格落实秸秆露天焚烧生态补偿制度。统筹做好石料矿山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机制砂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统筹做好建筑工地扬尘、道路扬尘、散煤燃烧、餐饮油烟等污染源项整治工作。
3.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强化目标考核。强化监测、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尤其是做好特殊气象天气情况下,重点流域水质达标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考核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加强水质通报和水环境突出问题的交办力度,确保完成年度地表水环境质量省定考核目标。落实流域水环境安全底线和主要任务,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加强重点流域水质分析管控。推进竹皮河综合整治,督促市住建局加快前期手续办理进度,尽快启动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的建设;督促钟祥市加快牧原十分厂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整体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加快天门河流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全力推进钟祥旧口延伸管网建设,坚决杜绝流域屠宰污水直排死灰复燃;加强新埠河流域整治,督促掇刀、漳河新区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完善管网配套建设。推进入湖排污口整治,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加快入湖排污口整治进度。深入推进人大《关于加强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贯彻落实,围绕21项任务及市人大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制定2023年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督促各责任单位高质高效完成各项任务。
4.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扎实推进农用地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完成关闭矿区历史遗留废物排查任务。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核实2023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开展隐患排查及“回头看”。加强污染地块动态监管,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湖北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布设方案开展“双源”点位监测,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督指导。确保2023年完成100个建制村环境整治、9条国家监管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2.5%(自然村达到39%)以上。
5.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动出台《荆门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督办已开展减排的项目,积极谋划新的减排项目,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重金属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继续开展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抓好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行业和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督导落实等工作。积极申报省级“无废城市”试点。开展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开展复核,按要求开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证后管理;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管理政策法规或技术培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工作,解决危险废物“最后一公里”难题。着力防范化解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持续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同时对前期排查的环境风险隐患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不反弹;督促企业开展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力度,确保达到国家和省目标要求。
6.切实抓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统筹抓好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声十条”落实方案。常态化做好声功能区等监测工作,按要求推进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监管系统建设。做好工业噪声污染监管工作。
(三)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1.强化生态保护监管。推动各县市区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调查,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点位核查,严格落实问题整改与销号。开展“绿盾2023”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进行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加大区域环境治理力度,抓好“胡双磷”地区等突出问题整改。
2.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按照网格化管理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开展口腔、宠物医院辐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3.严防生态环境风险。精准有效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生态环保工作,及时有效收集和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持续推进风险隐患排查,掌握环境风险底数,及时消除环境隐患。持续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建设,落实“南阳实践”,开展“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响应处置演练。持续抓好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督促企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设施和资源储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岗位培训。持续推动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及集中重复微信网络举报,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持续开展“回头看”。
(四)加快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1.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持续实施清单管理、领导领办、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紧扣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突出重点任务攻坚,聚焦问题强化措施,夯实责任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对完成整改的问题,严格按照整改验收销号程序标准组织实施销号,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发生反弹。对整改进度缓慢、工作措施不力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高标准做好迎接第二轮省级环保督察工作。
2.完善生态环境法规政策体系。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健全落实普法责任制工作机制,以无纸化学法用法平台为依托,切实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一月一法”集中研学活动,推动形成学法用法良好氛围。结合国家安全周、宪法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等时机,积极开展“五进”活动,不断提升普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稳步推进环境立法工作,加强与市人大法工委、城环委,市司法局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立法调研等工作。积极做好《荆门市城市餐厨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和送审工作。
3.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建设,探索开展排污权核定、储备工作,深入挖掘地方闲置总量,推动排污权二级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推进排污权交易无纸化进程。落实重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完善全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积极开展线索筛查和国家、省交办案件办理工作,召开一次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会,不断提升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见效。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录入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工作。
4.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持续做好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推进荆门市排污许可信息化智能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全面完成“双百”任务目标。落实《湖北省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根据部、省、市关于2023年环境执法重点工作任务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加强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监督,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环境执法业务培训和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
5.加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全覆盖,加快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电能监控、重点区域餐饮油烟在线监控、重点区域恶臭在线监控、用车大户门禁系统及精细化管理二期项目建设,争取尽早建成尽早投用。持续做好全市国、省控自动站运维保障、市控自动站的运维监管、数据审核工作,持续提升预警预报能力;健全自动监测数据会商制度,提升数据分析运用能力;2023年增设1座工业园区站,采用工业园区(或企业)自建空气站升级或新建的方式。
6.加强生态环境全民宣传教育。做好日常新闻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网络论坛等新闻宣传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及时向媒体提供新闻素材。开展六五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开展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开展生态环保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系列宣传活动。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1.加强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力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落地。自觉把生态环保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决扛起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在服务全局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强化理论武装。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为载体,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到学思践悟、深学笃行。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以“四史教育”“四项教育”为重点,扎实抓好基层党组织经常性学习教育活动,用好驻地红色教育资源,讲好环保身边故事。
3.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建日常工作调度检查,建立各单位落实党建工作情况平时考核制度。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措施》,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抓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等制度落实。注重党务干部能力水平,选派优秀基层党务干部参加省市党务工作者集中培训。开展“两优一先”等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强化“两个”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细则精神,紧盯节假日等重要节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廉政提醒。深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紧盯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认真落实市纪委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5.加强环保铁军建设。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使用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秀人才,不断提高党员干部专业化水平,全方位培养政治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科学决策能力、依法执政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联系群众能力、管理统筹能力,维护好生态环保队伍形象。
6.提升文明创建水平。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群众性主题宣讲。大力开展“文明科室(单位)、文明职工、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开展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餐桌活动,不断提升广大干部职工文明素养。适时组织生态环境系统群众性趣味运动会等文体活动,不断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
7.完成共性目标任务。加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维稳、反恐、国家安全、建议提案办理、机要保密、网络安全、密码管理、目标责任制管理、预算管理、档案管理、机关后勤、全民健身、国土绿化、老干部、工青妇等各项工作。
三、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1.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总额14737.9万元,(其中经费拨款9481万元,非税收入拨款757.9万元,预计上级转移支付4499万元)。
2.部门预算支出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支出总额1473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52.39万元(人员经费拨款支出7535.69万元,公用经费770.3万元、非税收入拨款支出46.4万元);项目支出6385.51万元(经费拨款支出1315万元,非税收入拨款支出571.51万元、上缴财政支出140万元、预计上级转移支付4499万元)。
3.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部门预算收入方面:较2022年,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增加5797.3万元,其中经费拨款增加1043.73万元,非税收入拨款增加254.57万元,预计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拨款增加4499万元(2022年部门预算未包含此收入)。
部门预算支出方面:较2022年,2023年部门预算支出增加579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811.33万元,项目支出增加4985.97万元,在扣除预计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拨款支出4499万元后,市级财政预算的项目支出实际增加486.97万元。
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原因分析:
部门预算收入增加原因: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垂管改革后,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预算保障体制上划到市级,增加了财政经费拨款收入和非税收入。
部门预算支出增加原因: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垂管改革后,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预算保障体制上划到市级,市生态环境局由原有的6个二级预算单位增加到19个二级预算单位。随着人员和工作事项的增加,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也相应增加。
(二)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1.三公经费情况
我局2023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50.9万元(不含会议费和培训费),其中:因公出国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41.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用109.3万元。
2. 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总体较2022年增加49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增加46.1万元、公务接待费增加2.9万元、因公出国费用与2022年均为0元;生态环境系统垂管改革时部分下属二级预算单位2022年度为第一年纳入市级预算单位,相关公车批复手续未完成,经费未列支,本年度列支的公车运行费相应增加较多。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3年市生态环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共计安排公用经费77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工会经费、老干部经费、工作餐经费、公务车经费、物业费等支出。
(四)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23年度,我局系统政府采购预算共计131.8万元。其中:货物类54.75万元、服务类77.05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45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局系统共有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面积16546.89平方米,价值1743.48万元;车辆57辆,价值943.31万元,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其他用车5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环境监测业务用车等;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3台(套)。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2023年我局对所有项目均编制了绩效目标,同时编制了部门预算支出整体绩效目标,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年度绩效目标:
一是扎实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指标:环评审批服务满意率100%、强制性清洁生产评估企业14家。
二是环境质量改善指标:水、气、土环境质量改善达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
三是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指标: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达到相关要求和序时进度;
四是环保监管执法指标:环评审批依法依规、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排污许可证发放实现行业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五是环境监管执法指标:完成污染源排放单位的排污费复核工作,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污染源现场检查、环境执法工作、各类环经执法专项行动等工作,保证环境监察后督察率、监察稽查率、环保专项行动完成率、环境污染纠纷及信访投诉调处率达100%;
六是社会效益指标:为市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更直接、准确了解荆门市环境质量和污染源企业状况,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社会公众服务。四、2023年部门预算报表(附后)
1.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3.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4.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5.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7.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8.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9.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表
10.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11. 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项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事业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所属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所属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八)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九)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环境保护宣传(项):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方面的支出。
(十)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项):指其他用于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一)节能环保(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其他环境监测和监察支出(项):指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十二)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大气(项):指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水体(项):指水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噪声(项):指噪声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项):指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排污费安排的支出(项):指排污费安排的支出。
(十七)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其他污染防治支出(项):指其他用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支出。
(十八)节能环保(类)自然生态保护(款)生态保护(项):指用于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省(市、县)管理及能力建设、日常管护、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
(十九)节能环保(类)自然生态保护(款)自然保护区(项):指用于自然保护区管理、试点示范等支出。
(二十)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环境监测与信息(项):指环境监测和信息方面的支出,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纠纷监测等支出,环境统计和调查、环境质量评价等支出,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运行、信息发布及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环境执法监察(项):指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执法情况的支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支出,环境行政稽查支出,执法装备支出,排污费申报、征收与使用管理支出,环境问题举报、环境纠纷调查处理支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支出。
(二十二)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减排专项支出(项):指用减排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二十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十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七)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十八)“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 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2022年末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情况说明
我局2022年预算中未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存在地方政府债券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