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切实解决部分校外托管机构设置不科学、管理不到位、卫生不达标、收费不规范、安全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营造健康安全有序的托管服务环境,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制定荆门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一、校外托管机构举办条件
举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
1.单位组织举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名单。
2.自然人举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中小学校(含二级单位)及其在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托管机构。
(二)托管场所
1.举办校外托管机构,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2.托管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选用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3.托管场所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用餐室、活动室、寝室、厨房(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厕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管理规定要求。
4.托管场所应加强消防、燃气安全管理,配置必需安全设施设备;应在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5.托管场所应保障足够的生活休息空间,人均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每室住宿人数不得超过6人,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
2.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安全的疾病,经体检合格,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3.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专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与兼职聘用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当开展岗前培训。
4.校外托管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含二级单位)在职教职员工。
(四)托管收费
1.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具有托管预收费监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设托管收费专用账户,并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将预收费资金纳入监管。
2.校外托管机构应规范收费,结合市场需求、托管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并接受发改部门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3.校外托管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4.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二、校外托管机构资格审查
举办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在获得相关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举办者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基本信息(举办者单位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举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机构基本情况(托管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人员、拟接受托管的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2.举办者身份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3.房屋产权有效证明文件或者合法使用证明文件、房间设置规划;
4.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的配餐协议书;
5.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意见;
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7.从业人员健康证。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备资料后,应当在一周内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引导其规范有序经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办者并责令整改,直至达到经营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已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不再重新审批和登记,但需要对照本办法的设置标准在三个月内完善软硬件条件,规范校外托管经营行为。
校外托管机构名称、场所、举办者、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审批登记。
三、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托管机构,是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市辖区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含3岁以上幼儿)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校外托管机构不属于学校教育序列,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展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如校外托管机构根据需要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责任
(一)落实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研究制定规范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办法措施,建立政府主导,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等部门参与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依法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营业的条件审查及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日常托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年度检查,并对其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建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督促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使用燃气的检查和宣传,依法查处改变建筑用途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变更及注销。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及注销。
消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网格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信息报送,督促指导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
(三)落实托管机构举办者的管理责任。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承担托管期间学生的食品安全、疾病防疫、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责任。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日常消毒、荤素食物分柜、砧板分开、分刀加工、食物留样制度;做好室内通风、病媒防制、传染病防控等工作,严防发生公共卫生事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基本安防设备,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严格落实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
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公示证照、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购买托管火灾公众责任险,为托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托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完善制度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辖区托管机构动态情况;建立黑白名单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及主要信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及时更新,黑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学生家长(监护人)选择合法的校外托管机构,鼓励社会参与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因责任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校外托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