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0011236211P/2021-01682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1-07-20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公租房(第十六批)轮候家庭实物配租方案
来源: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1-07-20 09:00

为及时解决市中心城区2020年度公租房(第十六批)轮候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实物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拟定于7月下旬组织实施。

一、房源情况

本次拟分配的公租房房源分布在楚荣华府、凯龙专家人才园、紫荆东苑、宜家小区等小区共323套,其中一室一厅73套,二室一厅219套,三室两厅31套。具体情况列表如下:


序号

小区

套数

户型

1

楚荣华府

36

两室两厅/三室两厅

2

紫荆东苑

18

两室一厅

3

凯龙专家人才园

45

一厅

4

公园壹号

5

两室两厅

5

李宁·凤凰苑

60

两室一厅/三室一厅

6

金水湾

3

一室一厅

7

云中仙居

1

一室一厅

8

民生小区

2

一室一厅/两室一厅

9

饮料厂

1

一室一厅

10

梨园二期

1

两室一厅

11

梨园一期

6

一室一厅/两室一厅

12

香格里拉

1

一室一厅

13

凯旋学府

1

一室一厅

14

洋丰嘉园

1

一室一厅

15

福缘小区

1

一室一厅

16

石化佳苑

1

一室一厅

17

城南雅园

2

一室一厅

18

北鑫城

1

一室一厅

19

金果园

1

一室一厅

20

金龙泉

1

一室一厅

21

锦绣·紫荆城

3

一室一厅

22

公路段宿舍

1

一室一厅

23

康居苑

3

一室一厅

24

瑞南新城

1

一室一厅

25

时代华庭

24

两室一厅

26

龙锦花园

2

两室一厅

27

银旭一期

4

两室一厅

28

宜家小区

97

两室一厅

以上房源情况将于7月19日在荆门住建网(网址:http://zjw.jingmen.gov.cn/)进行公告。

二、合格家庭情况

本次配租对象为公租房(第十六批)轮候家庭,即其他一口人家庭148-356号,其他一口人以上家庭196-500号(已选房入住的家庭不能再选,在有房源的情况下,本次未选房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资格,不予轮候;无房源可选的家庭继续轮候)。

三、实物配租顺序和原则

1、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公租房,参加选房家庭按第十六批摇号顺序号依次选房。

2、本次实物配租中,一口人以上家庭只能选两室一厅及以上房源;一口人家庭可以选取一室一厅房源,也可以选剩余的两室一厅房源。现场放弃选房的家庭不予轮候。

四、实物配租方式和规程

1、申请人按通知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选房指南,并持资格通知书到各小区现场看房。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2、举办现场选房会,组织公租房(第十六批)轮候家庭现场选房。选定房屋的家庭,需现场领取《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公租房(第十六批)轮候家庭实物配租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现场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

领取配租通知书的配租对象,需按照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的时间,到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掇刀财政局附近,乘坐10路车可到)办理租房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房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实物配租家庭,从配租到公租房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五、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的通知》(荆价发〔2016〕35号)规定,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其他收入家庭中心城区地段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5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6元。多层住宅按楼层调节系数收取租金为:7楼执行标准租金的70%,6楼执行80%,1楼、5楼执行90%,其他楼层执行标准租金(备注:所选房源为预测面积的先按预测面积收取租金,待实测面积出来后再按实测面积多退少补)。物业服务费用按所承租小区普通商品住房的相应标准全额收取。

六、其他事项

1、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按期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拒绝接受调查、无法联系、逾期不提供相关资料、不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房产管理部门不能准确掌握申请人情况的,不予实物配租。

2、经查实,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公租房的,按照《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3、已办理租房入住手续,未在通知时间内入住的,取消本次入住资格,3年内不再予以实物配租。承租的公租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租、出借,并私下调换。承租公租房的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装修。违反规定的,由市保障房运营管理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4、在住房保障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透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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