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成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来源: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1-02-01 10:34

日前,我市完成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涉案两企业破坏生态赔偿5000多万元。

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一起涉及破坏生态,湖北紫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岗矿业公司)赔偿5257万元,由企业自行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一起涉及污染水体,湖北京山宝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畜牧公司)赔偿10万元。

市生态环境局京山分局、钟祥分局于2020年12月分别赴上述两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掌握了宝源畜牧公司污染物排放对水体损害情况及紫岗矿业公司8家矿采企业采掘与碎石加工关闭后对山体及植被的破坏,以及采掘加工废石废渣弃置、采坑采场裸露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基本情况。

经报请市政府授权后,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委托发起对两家企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经磋商,两家企业对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内容达成一致。

我市将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修复责任的规定,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据了解,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须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延伸阅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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