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以及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最低生活保障证》。
2.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
四、申请
可在全市任一街道或乡镇提交申请。
五、核查
各市民政部门、残联定期对补贴对象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补贴对象,按规定程序办理;定期核查异动情况,若因接受补贴条件变化或消失,民政部门、残联应当及时审核,从次月起调整或取消补贴发放。
六、政策衔接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军人或伤残人民警察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和护理费基础上,可叠加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领取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3.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6.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7.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