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2020年,荆门司法局聚焦主题主线,主要公开以下内容。
1.严格按照有关行政权力清理的要求,认真梳理和调整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不断细化和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2.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和重大政策,多种方式公开,听取和采纳社会意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本部门的预算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信息在网上予以公开。
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室厅发文确定的本机关机构职能,属于秘密文件,目前尚未解密,暂不能公开发布,有待解密后公开。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及简历等信息均予以公开。
2020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68条,发布公告15条,计划规划1条,微信发布政务信息483条,微博发布信息219条;网站公开政协提案5个。收到依申请公开0条。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 政策解读情况。2020年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2篇。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起草说明》和《关于<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起草说明》是对2018年清理工作的再深化、再拓展,全市各地各部门在2018年取消19项证明事项(市本级7项,县市区10项,市政府各部门2项)的基础上,清理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市政府、县(市、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县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村、社区、人才交流中心、小区物业公司、学校、医院、水、电、燃气等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求证明事项清理后,各单位不得再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或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切实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经清理审查,我局起草了该通知。根据工作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制定《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增列为2020年立法项目,市委宣传部为组织起草单位。在立项调研、资料收集、意见征集等工作基础上,拟定了《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
2. 完善相关制度。制定完善了政务舆情回应制度,细化了工作流程,严格按制度办事,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信息需求。通过提升服务能力,畅通受理渠道,提高工作效率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
3. 畅通“12348”热线。把“12348”法律服务热线作为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群众交流沟通的重要渠道,保障其24小时运行。2020年,12348热线共受理2827件咨询,回复率和满意率均为100%。
4.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升立法质量。在地方性法规《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审查修改阶段,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7月21日在荆门市司法局门户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截止7月21日,共收到电子邮件1件,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规范方面。立法工作专班对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采纳了部分意见。2020年11月13日—12月12日,荆门市司法局通过《荆门日报》、荆门政府门户网站、荆门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荆门市中心城区民用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到12月12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5.办好有关舆情事项。确保上级交办的舆情得到及时回应。今年收到公开申请0项。
6.组织领导和考核监督情况。局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将政务公开纳入了机关科室目标考核内容和全体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结硬帐。强化政务公开基础性工作。建立了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配备政务公开人员1人。
7.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先后出台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等10项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密不可分的工作制度,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提供相关数据)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一般情况下属于规范性文件) | 2 | 2 | 2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含以本单位或本单位办公室名义正式签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主动公开文件,可参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栏目数据) | 17 | 17 | 17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指2019年事项数) | 本年增/减 (指2020年增加或减少的事项数,减用负值表示,如-8) | 处理决定数量 (指2020年办件量) |
行政许可 | 66 | 76 | 142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指行政许可以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其他类,以及公共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指2019年事项数) | 本年增/减 (指2020年增加或减少的事项数,减用负值表示,如-8) | 处理决定数量 (指2020年办件量) |
行政处罚 | 3 | -3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指2019年收费项目数) | 本年增/减 (指2020年增加的收费项目数,减用负值表示,如-8)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指2020年以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总个数) | 采购总金额 (指2020年以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已支付的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39 | 3474675.89 |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新媒体运用缺乏,政策解读形式单一。用群众语言解读政策、增加与公众互动交流的能力需进一步加强;二是信息公开不及时,存在延迟公开现象;三是信息公开社会影响不大。
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丰富政策解读形式,引入音频、视频、图文解说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加强新媒体工作,让政策解释工作“活”起来。
二是进一步严格公开时效控制,与发文机关做好发文公布衔接,确保网站更新及时。
三是加大政务信息报道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扩大社会影响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