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长效机制 保障中央环保督察——《荆门市贯彻落实〈关于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具体措施〉实施方案》详解
来源:荆门日报
日期:2020-04-21 10:54


前不久,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荆门市贯彻落实〈关于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具体措施〉实施方案》,以建立健全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面、彻底整改,促进荆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方案》从配合中央环保督察的工作要求、整改落实的措施、激励问责机制、组织领导等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积极配合中央环保督察

主动配合督察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上轮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举一反三”整改情况、环境质量状况、环境风险管理情况、重点污染源监管执法情况、生态环境建设补短板情况,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

加强边督边改和信息公开工作。对督察进驻过程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做到“五不放过”,即: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问责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

禁止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行为。在边督边改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尽可能避免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抓好整改落实

严格制订方案。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市级制订整改方案和整改任务清单,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N”个具体整改方案,构建全市“1十l十N”整改体系。

严格整改责任。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的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县)直相关部门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涉及宏观性、全局性、系统性生态环境问题以及资金投入量大、持续时间长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各责任主体应当逐一成立工作专班。

严格攻坚交账。各责任主体要根据全市督察整改年度交账计划,制订本地本部门的年度交账计划,对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销号式管理,每月调度、每季交账。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经省批准之日起6个月的整改攻坚交账期间,由常态化的月调度、季交账调整为月调度、月交账。对涉及跨流域、区域和全市宏观性、全局性、系统性生态环境问题的重点整改任务,实行市领导领衔督办机制。

严格销号管理。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各责任主体要对照整改任务清单,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可自行认定为完成整改。其中,对工程建设、“关改搬转”等涉及具体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任务,要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对已通过自行验收的整改任务,各责任主体要将整改任务、目标、措施、效果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责任主体门户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对已通过验收认可且公示无异议的整改任务,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制作整改销号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报备。

严格督查检查。建立全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项目库,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对整改任务实施动态管理,并开展随机抽查。原则上每半年开展1次随机抽查,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强化政治纪律约束,提升督察整改质效。

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考核机制,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要按既有的生态环保政策规定,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严肃责任追究。对未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完成整改并予以销号的、未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达到序时进度的、已上报完成整改并予以销号但实际未整改到位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问题反弹的,存在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立容错机制。对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担当尽责且成效明显,但因客观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对自我加压、严格工作目标要求且正确履行职责,但因历史原因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容错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荆期间的各项工作,统筹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

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我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工作的协调推进,统筹推进重难点问题解决。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荆门期间,成立市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协调联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协调联络组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等7个专项保障组。其中,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市委、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担任,责任追究组组长由市纪委监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协助部长负责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担任。 (荆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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