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上午,我市举行《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荆门建设,出台了《关于坚持生态立市建设生态荆门的决定》,积极探索创新,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跨流域水环境治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由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后,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批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调条例》是从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防治、促进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的荆门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规定。
发布会上,省、市媒体代表就《条例》有哪些亮点、如何体现荆门特色、法制办如何推进条例的实施、荆门市环境保护局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等问题分别进行了提问,相关部门负责人一一进行了答复。
作为一座以重化工为“底色”的城市,发展方式粗放、环境质量不优、生态赤字较重等问题,特别是中心城区生态负荷日趋加重、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立法跟进。制定该条例,将我市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并针对突出问题进行制度创制,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破解制约生态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用法治手段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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