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与生态保护并重 检察监督,200万水土保持补偿费“各归其位”
来源:荆门日报
日期:2025-08-21 15:38

“没想到我们公司的在建项目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更没想到已缴纳的30余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竟然还能退回来!”近日,某建设公司负责人连连感慨,并向检察机关表达了诚挚谢意。

近期,我市两级检察院围绕“涉市场主体减污扩绿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聚焦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未缴、应免未免”等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共督促相关单位追缴及退回水土保持补偿费近200万元。

水土保持补偿费作为国家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款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保护与综合治理。去年9月,市人民检察院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2021年至2024年8月期间,漳河新区部分建设单位可能存在已开工却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未缴、应免未免等情形。

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共发现1个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6个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另有4个项目符合免交条件却未及时核定免征。

为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市人民检察院与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项目的水土保持违法问题予以处置。检察机关还建议行政机关深入剖析问题成因,着力破解因信息壁垒导致的税费流失困境,通过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堵塞征管漏洞,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经磋商,两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依法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25万余元,对符合免征条件的项目核定免缴30.57万元。

今年5月,针对2个项目仍未缴纳补偿费的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以此为契机,该行政机关在全市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核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及补偿费缴纳情况,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和服务指导,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

至今年6月,2个项目欠缴的40.866万元费用已全部追缴到位,应免未免的30.57万元也已全部退回。两行政机关也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3118.38万元。

水土保持在维护生态系统、涵养水土资源、调节气候、减灾防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荆门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绿色低碳发展,深化数字赋能和法律监督,加强跨部门协作,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的有机统一。(陈哲 杨翰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