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消费类政策(2025年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来源:荆门市商务局
日期:2025-02-20 09:56

政策条款: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精神,按照《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湖北省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商务发〔2025〕4号)要求,开展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

补贴范围和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个人消费者在湖北省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乘用车新车,转让车辆、新购车辆分别完成转让登记、注册登记,按新购乘用车含税销售价格分档给予一次性补贴。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6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0.9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0.7万元;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2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万元;20万元(含)以上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5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3万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同一辆新车不能重复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只能选择申领其中一项补贴。

乘用车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准。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挂绿色车牌);燃油乘用车包含汽油、柴油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登记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湖北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湖北省购买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有效的湖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公安交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补贴对象和条件: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让旧车、购买新车并注册登记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二)转让的旧车于2025年1月8日前(含当日,下同)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本次转让前最近一次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登记日期为准。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湖北省。

(四)转让旧车、购买新车并注册登记的时间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旧车、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旧车转让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转让登记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五)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以与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车辆登记信息核查比对时间为准),新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旧车应完成转让登记已不在申请人名下。

(六)做好汽车置换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

1.因新车交付延期,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旧车转让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其中一项或两项申请材料,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取得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全部申请材料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按2025年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申请补贴。

2.对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7日期间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旧车转让后《机动车登记证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全部申请材料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政策支持范围,申请人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按2024年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申请补贴。

补贴申请

(一)申请时间

2025年2月15日0时起至2026年1月10日24时止,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办理补贴。

(二)申请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懂车帝APP进入“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向补贴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按平台提示完整、准确、清晰填报和上传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若选择“身份证”,需上传证件正、反面2张照片或扫描件;若选择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证件1张照片或扫描件);

2.申请人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须为本人名下正常可用的“Ⅰ类银行账户”,请与开户银行核实账户类型);

3.旧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号牌号码、转让登记日期等;

4.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5.旧车转让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包含第1页、第2页以及转让前车辆登记和本次转让登记信息等);

6.新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号牌号码、开票日期、注册日期等;

7.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8.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第1页、第2页)。

申请人须认真核对手动填录和平台自动填录的信息,对有误信息进行更正,保证申请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申请材料涉及身份证件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具体以受理地所在市州商务局要求为准。

(三)补贴审核

各市州商务局收到平台推送的补贴申请材料后,按照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参考平台核验比对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平台无法核验或需线下开展核查的信息,会同同级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审核,通过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在受理补贴申请后,一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提交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识、填报有误等原因予以退回的申请,受理地所在市州商务局通过平台将补正信息要求反馈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及时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对不符合补贴条件不予通过的申请,通过平台告知原因。申请人应及时查询审核进度和结果,补正申请信息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逾期未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四)补贴发放

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发放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经受理地所在市州商务局公示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由各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补贴发放渠道和方式由各市州自主确定。每批次补贴发放完成后,各市州商务局及时在平台进行补贴发放确认。

补贴资金

我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按照9:1比例实行央地共担,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资金使用情况,按程序办理调剂。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及省级资金额度将按程序收回,与市州进行清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州商务、发改、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清算,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部门职责

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优化平台应用功能,简化补贴申请和审核操作流程,全程监督管理平台接收补贴申请、技术服务保障等情况;督导市州商务部门加快补贴审核和资金兑付,并把握工作节奏,在不给财政增添负担基础上,确保政策贯穿全年;组织开展数据监测、统计分析、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按要求做好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审计相关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切块资金安排,定期做好工作调度。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所需资金,向市州预拨补贴资金,督导市州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补贴资金和资金拨付工作,配合省商务厅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补贴审核涉及车辆登记相关信息核验比对,依法查处伪造票证、骗取补贴等违法行为,指导市州公安机关开展车辆信息核查比对,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合同违法、价格违法、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省税务局负责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做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市州商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本地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加快补贴审核和资金兑付;宣传推广补贴政策,承担本地区消费者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监督核查、资金清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拨付执行,会同商务部门做好补贴发放、监督核查、资金清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区县有关部门参照上述职责分工,结合自身工作内容明确职责分工。

监督管理

各地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宣传,设立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不得指定参与活动企业,不得制定限制性、排他性条款。

参与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流通企业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按要求填报销售信息,依法诚信经营,主动开展政策宣介。

申请人出售旧车后,应配合买方及时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可商买方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后《机动车登记证书》照片或扫描件。申请人须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并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同一辆新车享受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两项补贴,补贴受理地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人追回后提交申请的补贴;如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被误审通过导致补贴发放,补贴受理地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发放补贴资金予以追回;对不符合补贴条件,在告知原由后拒不退还补贴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流通企业及所属人员应严格遵守活动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借政策实施之机变相获利,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对经查实发现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法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咨询热线:400-140-2188,各地商务部门咨询电话在平台上公布。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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