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项目。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7月25日—2024年8月24日。
通讯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15号(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编:448000
电话:2330098
电子邮件信箱:jmsfjlfk@163.com
附件: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荆门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5日
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与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管理原则】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协同共治、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等危险物质回收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统筹协调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两侧、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场地、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工作。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配建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及监督管理。
发改、教育、经信、财政、行政审批、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其他主体职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纳入法治教育内容。
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平台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安全头盔等零配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灯光、遮阳伞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禁止销售具有前款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更换或者退货】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更换或者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废旧蓄电池管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所使用的车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回收,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及时将回收的废旧蓄电池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登记上牌前,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十四条【过渡期管理】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过渡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号牌。
取得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临时通行号牌自动作废,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本市行政区外取得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使用时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登记管理办法】 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上路行使条件】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
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七条【道路通行规则】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确保车辆制动器、喇叭、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二)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路口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借道通行或在混行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七)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八)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通行禁止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逆向行驶或者驶入人行道;
(二)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
(四)牵引动物;
(五)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六)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资源和市民出行需求,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政策,明确允许投放的区域、数量以及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安全检测维护,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及时维修破损车辆、回收废弃车辆;加强停放秩序管理,及时对禁停区域内车辆进行清理,维护道路安全通畅。
第二十条【快递、物流、外卖行业管理】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物流、外卖等配送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车辆管理台账,明确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投保】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保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四章 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规划与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车站、医院、学校、影剧院、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同步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
对于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投入、制定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不具备在居民住宅区内建设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条件的,应当就近配套建设。
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应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三条【沿街停放管理】 电动自行车在停车场和依法划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应当在规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
在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地方临时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盲道、绿地和应急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第二十四条【停放与充电管理】 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灭火救援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插座充电;
(五)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充电场所和设施管理】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设施,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鼓励支持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换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和电气线路,防止因蓄电池和线路问题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六条【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管理其服务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村)民区,由各社区(村)的居(村)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村)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运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换电柜、充(换)电场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拼装、加装、改装行为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驾驶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不符合过渡期管理要求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临时通行号牌期限届满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条【驾驶人、搭载人不符合规定或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不符合规定或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削减对该经营者批准的投放区域及投放数量,直至终止其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快递、物流、外卖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物流、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停放、充电违反消防安全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柔性执法】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情节轻微且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或者参加其他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荆门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项目。2024年7月25日—2024年8月24日,荆门市司法局将《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荆门政府门户网站、荆门市司法局网站、荆门日报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24日,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诸多宝贵意见建议,立法工作专班经过梳理汇总,对同类型的意见建议进行合并,意见建议共涉及10个方面。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公众建议对电动自行车的界定不能只局限于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车,应扩大至根据市场化电动车大小及时速而定,比如车身在多少大小范围内及最高设计时速在多少范围内的电动车。
采纳情况:未采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明确定义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且该标准中4.1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b)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c)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 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d)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 kg;e) 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 V;f)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 W。
二、公众针对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提出意见,认为部分电动车品牌厂家在出厂时就进行了改装或加装,使电池容量更大,续航时间更久,或速度更快,不是销售商进行的改装或加装,认为如对此进行限定会影响电动车销售商经营。
采纳情况:未采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应当遵守。
三、公众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登记上牌前,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提出意见,三十日是否可放宽至四十五日或六十日内。
采纳情况:未采纳。一是预留登记时间太长会影响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效率,增加管理难度;二是可能增加安全隐患,例如未上牌发生交通事故,处理起来较为复杂;三是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较为便捷,可以在各销售网点直接上牌,或到流动上牌点办理手续。
四、公众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三款“仅限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出意见,认为不应当限定年龄,如需要接送超过十二岁的孩子上下学,父亲搭载孩子(年满18的大学生),好友聚会出行(大学生)等等,限定后不方便。
采纳情况:未采纳。《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人”。
五、公众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提出意见,认为既然是横过机动车道,那就应该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而不是下车推行通过影响机动车行驶。
采纳情况: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六、公众针对柔性执法及快递小哥问题提出意见,认为柔性执法约束性不强,快递小哥横穿马路,加速行驶很危险,应当进行约束。
采纳情况:采纳。《条例》颁布施行后,行政执法部门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公众认为法律条文比较完善,但执法力度还是需要人性化一点,比如新买的电动自行车超过30日内未上牌的车辆,给予(引导群众上牌),开放上牌渠道,方便人民群众,例如市区车管所、各大路口执法岗亭、各销售商代办点、各乡镇便民服务大厅等。
采纳情况:采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采取优化登记上牌流程、精简上牌资料、整合上牌服务网点等一系列措施提升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八、公众认为电动车闯红灯、逆行等突出问题较多,建议应当加强宣传教育。
采纳情况:采纳。《条例》第七条明确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学校等单位以及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平台的宣传教育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九、公众认为我市当前实施的电动车穿过路口时需下车推行的规定的确很新颖,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安全性。但是推行势必会降低通行效率,另外遇上下雨穿着雨衣上下,要是还带个人,实属多有不便,遇上大晴天还要推着车一路暴晒,也让人很难受。很多城市采取的在路口斑马线前设置有电动车等候区,当绿灯亮起时,电动车会提前通过路口,可降低起步时因非机动车抢道产生的安全隐患,也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拥堵。
采纳情况:采纳。我市在部分路口斑马线旁已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通道,过街不用推行,通过非机动车专用通道骑行过街即可。
十、公众建议先规范修建非机动车道路及标线,再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特别是掇刀的天桥和地下通道处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通行线路,按照草案,电动自行车无法通行。
采纳情况:采纳。规范修建非机动车道路及标线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应重视和优先推进。《条例》第六条明确了非机动车道的规划责任主体。对于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中,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荆门市司法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