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贯彻落实<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贯彻落实《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工作方案
《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2022年8月23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统筹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大屈家岭遗址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物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全力打造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运营、管理和文物保护及考古研究的示范、公共考古的科普平台,实现考古发掘的有序推进,文物本体的有效保护、科学研究成效显著、文物展示活化利用、历史文化传播交流、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多赢目标。
(二) 实施对象。
屈家岭遗址,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遗址群。
(三) 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原则,维护屈家岭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确保周边环境与屈家岭遗址本体相协调。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1.将屈家岭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荆门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等各级财政预算,需荆门市、京山市承担部分,每年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到屈家岭管理区。市级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与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统筹荆门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各级资金,并由屈家岭管理区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京山市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二)加大条例宣传力度。
2.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屈家岭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举办文物展览、专家讲座、社区课堂等活动,宣传屈家岭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3.将屈家岭遗址保护常识纳入全市中小学校教育内容,并利用屈家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屈家岭遗址博物馆等场所和设施,组织开展爱国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主题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4.利用屈家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屈家岭遗址博物馆等场所和设施,创建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基地,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侨眷开展文化交流活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三)完善遗址保护机制。
5.由屈家岭管理区统一负责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京山市人民政府、屈家岭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屈家岭遗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责任单位:京山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6.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京山市文物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文旅局,京山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7.荆门市、京山市两级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等主管部门和屈家岭管理区所属相关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遗址保护项目建设和保障、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大遗址保护治安管理力度、确保文物考古发掘研究利用资金使用、落实遗址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强化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加快遗址周边交通旅游建设等与屈家岭遗址保护相关的工作。(责任单位: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京山市人民政府,市文旅局等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
8.加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建设,依法落实保护工作预算经费,确保屈家岭遗址保护中心依法全面有效实施。(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9.强化屈家岭遗址保护制度建设,出台具体规章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支持用工单位按规定引进、招聘考古专业、讲解员等相关专业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四)完善遗址保护措施。
10.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并公布。设置屈家岭遗址保护界桩并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11.建立屈家岭遗址保护公众参与及举报处理机制,对危害屈家岭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并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12.对屈家岭遗址保护对象进行调查登记,分类建立保护对象名册,制定保护措施。(责任单位: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
13.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存屈家岭遗址相关数据,并对屈家岭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责任单位: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14.遵循不改变屈家岭遗址原状、不破坏屈家岭遗址历史风貌的原则,保存、延续屈家岭遗址的真实性和文化价值。(责任单位: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15.建立屈家岭遗址保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依托屈家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屈家岭遗址博物馆等场所和设施,展示屈家岭遗址的考古发掘、保护、研究成果。(责任单位: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五)严格执行遗址保护规划。
16.编制涉及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的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交通运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应当与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并有效推动屈家岭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责任单位: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京山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17.将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并按照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将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居民、村民逐步迁出安置。对迁出安置的居民、村民,应当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补助。(责任单位: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京山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18.在确保屈家岭遗址安全的前提下,统筹推进屈家岭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适度控制开发强度,发展生态农业、特色文化、休闲旅游等产业。(责任单位: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京山市人民政府,市文旅局等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屈家岭遗址保护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引导,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建设更高水平全国文明城市的重点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注重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带头贯彻执行条例,争做文明人。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要建立统一指挥调度机制,将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规划,推动屈家岭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建立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市直相关部门、京山市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就遗址保护范围内土地调整、多级联动保护机制等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认真抓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屈家岭遗址保护促进工作的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三)严格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市政府将通过开展专项督查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条例》落实到位,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