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实施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关于转发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四个中心、三个示范区”的奋斗目标,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立法规划中确定的32件立法项目顺利实施,为我市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湖北中部中心城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具体措施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严格执行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法规制定过程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利益调整等立法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立法规划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在法规草案报送前,要组织开展论证评估,并经党组(党委)集体研究。
(二)强化人大主导作用。对列入立法规划的32个法规项目,项目起草单位在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审查修改等各个环节,必须邀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提前参与,全程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完成起草工作形成法规草案建议稿后,应提交市司法局审查修改,并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保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各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节点提交法规议案;法规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表决环节后,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夯实立法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统筹、相关副秘书长协调、市司法局指导、项目起草单位负责的立法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要定期听取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法规草案中涉及行政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经费预算等争议较大的事项,解决在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市司法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大调研、论证力度,并严格审核把关。
立法规划审议项目起草单位要切实履行起草工作主体责任,组建项目起草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要安排业务精通、文笔过硬的同志作为项目联络员兼执笔人,负责一审前法规草案起草、修改等工作,并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完成整个项目的相关工作。要认真梳理与项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学术论文等资料,编印立法参阅件。要重点对项目的立法总体思路、主要概念、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措施程序等进行系统研究,提出项目课题研究报告。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仔细甄别梳理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形成立法调研报告。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制度设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按时高质量完成法规草案建议稿。
立法规划项目库项目起草单位要组建调研工作专班,制定调研方案,对法规调整事项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案等进行调研,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规的主要内容,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报送调研论证报告、法规草案建议稿及相关资料。立法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不断推进精细立法、精准立法、精干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注重倾听基层群众、执法一线、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声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增强立法规划项目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人员经费保障。立法规划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要加强立法工作保障,安排专班专人专司其责,必要时可借助高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的力量,切实提高立法规划项目调研论证及法规草案起草、修改完善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市财政局要将有立法任务相关单位的立法调研、委托起草、论证评估、立法宣传、立法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立法活动顺利开展。
三、有关要求
各立法规划项目起草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至市司法局,之前已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立法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立法宗旨、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领导小组、工作专班人员名单、立法工作进度安排,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内容。立法规划实施情况将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
附件: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项目责任分解
附件
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项目责任分解
一、立法规划审议项目(7件)
1.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
2.荆门市重要大气污染源管控条例(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4.荆门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5.荆门市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和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卫健委)
6.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公安局)
7.荆门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起草单位:市发改委)
二、立法规划项目库项目(25件)
1.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2.荆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3.荆门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公安局)
4.荆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教育局)
5.荆门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6.荆门市城镇住房保障规定(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7.荆门市农村公路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8.荆门市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9.荆门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0.荆门市公共汽车规划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1.荆门市农业机械田间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2.荆门市无偿献血规定(起草单位:市卫健委)
13.荆门市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规定(起草单位:市发改委)
14.荆门市质量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荆门市绿地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城管委)
16.荆门市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7.荆门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8.荆门市城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9.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0.荆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水利湖泊局)
21.荆门市城市餐厨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2.荆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3.荆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条例(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4.荆门市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5.荆门市明显陵保护条例(起草单位:钟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