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0011236211P/2022-00321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消防救援支队 生成日期: 2022-03-18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消防救援支队解读:《荆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解读:《荆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来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日期:2022-03-18 11:28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40号)等政策文件,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结合省内其他地市工作经验和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荆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起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必要性

当前,根据《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方向是对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的调查,在火灾责任调查、处理方面则仅仅局限于起火单位,缺乏对建设、施工、技术服务单位和负有管理、监督职能的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等单位履职情况的调查处理,不利于消防层级责任的压实和火灾防控水平的提升。近年来,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先后组织对9起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刑事追责14人、行政拘留15人、行政问责15人,有效倒逼了消防工作责任落实,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程序不规范、联动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等问题。2021 年,应急管理部、省消防救援总队先后发文要求推动出台政府层面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后续立法作铺垫。目前,我省襄阳、宜昌、咸宁、恩施、孝感等地已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出台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的制度需求。

二、《规定》出台的依据

1.2019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

2.2020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规定:“因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2020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开展火灾事故“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倒查各方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规定》起草的过程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文件,参考襄阳、宜昌、咸宁、恩施、孝感等地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于2021年11月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6个县(市、区)、1个管理区、32个市直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在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建议先后修订5次,最终形成《规定》(送审稿)。今年1月12日,《规定》(送审稿)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送审稿)共分为7章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责。主要是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调查范围、调查权限以及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是规范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主要是对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方式、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调查时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及批复时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是强化了火灾事故调查结果的处理。主要是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及调查处理结果社会公开、调查资料归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是确立了较大火灾事故的整改评估制度。主要是对较大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的评估单位、评估内容和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目的是通过整改评估,形成工作闭环,确保工作成效。

荆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分析查找直接和间接因素,吸取教训,追究责任,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调查权限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火灾事故。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船舶因交通、水上事故导致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火灾。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发生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火灾的,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权限,在火灾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请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同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批复,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安、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工会等派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纪委监委、检察院派人参加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火灾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本级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组长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

第十一条技术组一般由公安、住建、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二)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相关证据,指导有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三)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针对性技术措施;

(四)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管理组一般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安、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工会等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二)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三)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综合组一般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事故调查组有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工作;

(三)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五条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等,其他公务性支出由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单位负责保障。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四章调查内容

第十七条调查火灾直接原因。在完成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调查火灾间接原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有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九条调查火灾事故责任。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纪违法的行为,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

(二)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调查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监督管理责任。查实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调查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做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章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有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有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及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事故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火灾事故的性质;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责任追究处理的初步意见;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为公职人员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政务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章整改评估

第二十七条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有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评估工作结束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中15日以内(含本数)的期限是指工作日;15日以上的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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