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0011236211P/2022-0152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2-30
文 号: 荆政办发〔2022〕4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2-12-30 17: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7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荆政办文〔2019〕22号)同时废止。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2.2工作机构

2.3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

2.4各县(市、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3应急准备

3.1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3.2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3.3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3.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2预警分级

4.3预警会商

4.4预警发布

4.5预警变更

4.6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Ⅲ级响应措施

5.2.2Ⅱ级响应措施

5.2.3Ⅰ级响应措施

5.3区域应急联动

5.4信息公开

5.5响应终止

6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7.6医疗与卫生保障

8责任与奖惩

9预案管理与实施

9.1预案管理

9.2预案更新

9.3预案实施

附件1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架构图

附件2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附件3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件4“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区域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流程图

附件5“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区域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启动条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发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荆门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国家、省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省标准。当启动省级预警时,按照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开展应对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荆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其下级方案包括市级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等。本预案与其下级方案共同组成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各级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开展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估,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积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架构图见附件1)。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由市级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责任。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市级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应对流程图见附件2,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3)。

2.2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副指挥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总结评估;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监测预警、专家、督导、保障四个工作组,由指挥部按相关职责组建。监测预警组负责根据环境和气象数据预测大气污染变化趋势,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专家组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督导组负责检查、督查各相关单位和响应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保障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监测与预警能力、通信与信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的保障。

2.4各县(市、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2.5对接“襄荆荆宜”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

市人民政府是“襄荆荆宜”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成员单位,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指挥长担任“襄荆荆宜”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襄荆荆宜”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3应急准备

3.1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政策宣传,确保行政区域内涉气企业全面知晓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范围、申请程序、时限要求等相关事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交的绩效分级申报材料并指导企业完善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汇总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于7月底前将初审通过的B级及以上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于9月底前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并将企业评级名录向社会公开。

3.2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每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完成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各地应急减排清单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3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基于绩效分级确定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市、区)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和减排比例进行审核。以县(市、区)为单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3.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应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所有工业企业均应制定“公示牌”,对应急减排措施进行公示。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天数、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3预警会商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情况,结合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预判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后,将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

4.4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其中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指挥长)、市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发布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

4.5预警变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6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省级预警期间,在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将解除预警建议报省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在预警启动期间,因召开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对相关县(市、区)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相关县(市、区)应按照本行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5.2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5.2.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6.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为26摄氏度以上,冬季设定为18摄氏度以下,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5. 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工地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相关县(市、区)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工业企业的停限产措施,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可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督促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扬尘源减排措施。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荆门中心城区及团林镇、漳河镇、麻城镇、子陵镇、牌楼镇、石桥驿镇,钟祥市胡集镇、双河镇、磷矿镇、冷水镇,沙洋县沈集镇(以下简称“重点管控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房屋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全市所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工业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扫水降尘作业,重点管控区主次干道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增加2次洒水、喷雾等降尘作业(非冰冻期),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

3.移动源减排措施。重点管控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三环线(含)以内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

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

4.其他减排措施。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和监察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保民生等特殊情况管控要求。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2.2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 健康防护指引

1.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2.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

3. 停止开放除核心功能区以外的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优先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2.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桥梁喷漆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4.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房屋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5.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重点管控区主次干道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降尘作业(非冰冻期),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

6.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安排停驶公务车辆30%。

5.2.3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2.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重点管控区主次干道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增加6次洒水、喷雾等降尘作业(非冰冻期),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

3.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安排停驶公务车辆50%。

5.3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省级预警提示信息或“襄荆荆宜”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时,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超过省级预警或区域应急联动等级,按照我市实际空气污染程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未超过省级预警或区域应急联动等级,按照预警提示等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备,同时直接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省级预警或区域应急联动期间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襄荆荆宜”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的预警解除信息执行。

要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作,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城市密切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必要时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市指挥部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襄荆荆宜”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4信息公开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根据统一安排,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对外发布。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和对企业、公众的建议等。

5.5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同步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通知各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

6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并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指挥部报告,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和应对效果等。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强化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保障,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7.3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落实应急值守场所,畅通应急通信指挥,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预报,充分利用组分站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指令畅通;各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6医疗与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8责任与奖惩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和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和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准确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情况。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情形,依法实施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A级、B(B-)级和绩效引领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降级处理的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落实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9预案管理与实施

9.1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修)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各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应向市和所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备案。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9.2预案更新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印发。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荆政办文〔201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架构图.docx

2.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docx

3.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docx

4.“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区域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流程图.docx

5.“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区域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启动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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