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东等10人涉黑案:被告人刘某东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常某攀、郭某等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东、常某攀、郭某、吴某民等10人形成了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经营赌博游戏机室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聚敛钱财750余万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部分收益用于支持组织活动。刘某东在该组织中具有决策、指挥、管理的地位和作用,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该组织为扩大组织势力,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8起,其中寻衅滋事犯罪6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3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共造成重伤1人、轻伤4人、轻微伤4人;违法行为14起。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组织性明显、暴力性突出,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刘某东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刘某东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邓琳 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