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维稳办、市法制办)工作职责
市委政法委是市委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执法监督、法治建设、队伍建设等重要任务,主要职责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组织、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掌握和分析社会稳定情况,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检查政法部门公正廉洁执法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具体办法;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平安建设措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组织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排查化解矛盾隐患,指导、协调、推动政法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协助纪检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研究分析涉及政法工作的舆论情况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信息,指导、协调政法综治维稳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党委反映政法工作的重大情况,办理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市委政法委机关共挂牌4个正县级机构: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委法治荆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委政法委合署办公,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市法学会挂靠市委政法委,派驻机构为纪检组,内设政治部、办公室、调研科、执法监督科、基层指导科、综合协调科、信息督办科、法治科、综合部。
二、2017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收支决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1.收入决算。2017年市委政法委部门决算总收入1009.55万元。均属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部门决算总收入比2016年增加364.15万元,增加36.0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项目增加。
2.支出决算。2017年市委政法委部门决算总支出776.5万元。按功能科目分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7 万元,占总支出的2.02%;医疗卫生支出12.18万元,占总支出的1.57 %;公共安全支出70万元,占总支出的9%;住房保障支出18.28万元,占总支出的2.3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60.34万元,占总支出的85 %。部门决算总支出比2016年增加132.6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项目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说明
1.2017年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收入1009.55万元,超年初预算数15.05万元,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兑现资金未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2.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776.5万元,较上年增加132.6万元,增加17%。按支出性质分类,基本支出557.35万元,较上年增加31 %;项目支出219.15万元,较上年下降20 %。
(三)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8.17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12万元减少3.83万元,降低32 %;比上年决算数8.42 万元减少0.25万元,减少3%。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数2.24万元,比上年决算数4.8万元减少2.56 万元,减少114%。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公务接待费决算数5.9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3.7万元增加2.23万元,增加37 %。主要用于综治维稳各项工作,接待80批次,共660人次,主要用于接待省委政法委来荆检查、调研的领导同志,省内外政法委系统学习考察团以及县市区政法委来荆汇报工作的领导同志。
(四)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7.5 万元,比2016年增加 22.3 万元,增长47%。主要原因是2017年将车改补助及工作餐补贴列入机关运行费。
(五)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3万元。
(六)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三、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无
(二)支出科目。
1.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其下设款级科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方面的支出,其下设款级科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离退休人员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各项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其下设款级科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除发展与改革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该科目下设款级科目与“基本建设支出”类下设款级科目相同,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物资储备、其他资本性支出。
5.“三公”经费: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6.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