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市文体新广局决算
日期:2017-09-20 00:00

  目录

  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局属单位

  二、决算编制情况说明

  三、2016年部门决算表

  四、名词解释

 

  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局属单位

  (一)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体育、新闻出版(著作权)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著作权)、文物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事业及重大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3)管理全市社会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图书馆、群艺馆事业、专业艺术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协调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规划、指导文化艺术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指导公共文化艺术产品生产;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

  (4)指导全市文物事业,管理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5)指导和管理全市群众体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指导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

  (6)指导和管理全市青少年体育。统筹协调和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统一规划体育运动项目的布局,指导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业余体育训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举办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和全市综合性运动会,指导参加省级以上青少年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安排,指导青少年体育训练、竞赛工作。

  (7)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活动。审核、报批新建出版社或新办报纸、期刊、音像以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报批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发行单位;审核、报批建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和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和组织全市中小学教材系列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组织审读各类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等),负责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报批和监管;负责驻荆报刊社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监督管理印刷行业。

  (8)负责全市著作权工作行政管理。审核、报批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合同仲裁等机构;负责查处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著作侵权案件,处理或协助上级著作权管理机构处理涉外著作权事宜。

  (9)负责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拟订市场发展规划;落实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场发展政策;指导文化体育、新闻出版(著作权)、广播影视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监督管理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10)拟订全市出版物经营市场清理整顿的“扫黄打非”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及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11)指导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12)指导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系统职工教育工作和人才培养,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13)落实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业经济政策。拟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协助省体彩中心管理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1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局机关内设机构14个: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公共文化科、艺术科、群众体育科、竞赛训练科、新闻出版科、市场管理科、媒体宣传管理科、电影管理科、产业科、人事科(老干部科)、财务科、机关党委。

  (三)局属单位

  二级预算单位8个:市文物局、市体育艺术学校、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群艺馆、市艺术剧院、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

  二、决算编制情况说明

  (一)人员编制情况

  2016年末,荆门市文体新广部门核定编制数391个,实有在职人员376人(其中:行政在职人数22人,工勤在职人数7个,参公全额事业在职人数26人,非参公全额事业在职人员255人,差额事业在职人数66人),离退休人员145人。

  (二)收支情况

  1、本年收入情况:2016年收入总额9534.6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029.62万元(含政府性基金收入659万元),上级补助收入52万元,事业收入131.06万元,经营收入1029.04万元,其他收入292.89万元。

  财政拨款情况:财政拨款收入8029.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收入为4572.62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总额的57%,项目收入2798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35%。政府性基金收入659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8%。

  2、年初结转和结余情况:上年结转和结余1113.57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67万元。

  3、本年支出情况:2016年支出总额8810.58万元。基本支出4582.78万元,项目支出3386.82万元(含政府性基金支出206.19万元)。经营支出840.98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594.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517.31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59%;项目支出2870.85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8%;政府性基金206.19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517.31万元,用于单位人员和公用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657.03万元,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和医疗保险费,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5%;商品和服务支出299.66万元,用于单位行政运行开支,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560.62元,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和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等,占财政拨款支出的21%。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2870.85万元。其中:其他人力资源事务项目支出6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0.1%;初等职业教育项目支出70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0.9%;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施项目支出150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2%;图书馆项目支出117.77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2%;艺术表演团体项目支出676.8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9%;群众文化项目支出100.6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1%;文化创作与保护项目支出27.54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0.4%;文化市场管理项目支出16.92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0.2%;其他文化项目支出72.3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1%;文物保护项目支出230.9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博物馆项目支出449.7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6%;体育竞赛项目支出201.1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体育场馆项目支出398.06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5%;其他体育项目支出120.96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2%;其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项目支出36.66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0.5%;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项目支出101.66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1%;行政单位医疗项目支出10.09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0.1%;其他农业支出2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0.02%;其他支出81.46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1%。

  (3)用于体育事业的体彩公益金项目支出206.19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

  3、2016年末,转入事业基金225.63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612.63万元。

  (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度预算数为74.9元,支出决算45.56万元,为预算的61%。其中:

  1、因公出国出境支出决算7.8万元。参加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的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整合发展研修班(英国班)1次1人,组团赴台湾开展广电媒体学习交流1次。

  2、2016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51.5万元,支出决算29.47万元,比预算减少22.0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车辆的保险费、燃料费、维修费、通行费等支出。比预算减少原因为:2016年4月公车改革处置公车6辆,现公车保有量10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23.4万元,支出决算8.29万元,比预算减少15.11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上级部门检查、调研、县市区来人汇报工作等各类公务接待支出。比预算减少原因为:压缩“三公”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2016年共接待68批次,670人次。

  (四)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系统统计,2016年文体新广系统政府采购资金预算745.79万元。其中:货物类513.09万元,工程类143.8万元,服务类92.9万元。实际采购625.11万元。货物类200.28万元,工程类32.12万元,服务类392.71万元。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补助):市级财政部门安排给单位的财政拨款(补助),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填列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7、上年结余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和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8、政府性基金收入: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本部门使用的政府性基金全部为体育彩票公益金。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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