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职责
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纪委”)与荆门市监察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八)会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其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工作考核;组织、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纪委监察局目前内设12个职能机构。即:办公室(调研法规室)、组织部、宣传部(预防腐败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和效能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第四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申诉复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市反腐倡廉教育中心为市纪委监察局所属事业单位。
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常设协调机构,挂靠市纪委监察局。
三、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要求和市纪委监察局2016年工作任务,编制本单位2016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收支预算情况说明如下: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529.63万元,其中:支出拨款839.63万元,项目支出拨款715万元。
2016年度预算支出总额1349.63万元,其中:
(一)基本支出624.63万元。用于单位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支出。具体为:
1、工资福利支出337.86万元,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医疗保险。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69.17万元,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和单位人员改革性补贴;其中:离退休人员支出78.05万元。
3、商品和服务支出117.6万元,用于单位日常运行和公务车运行维护开支。
(二)项目支出725万元,主要用于大案要案查处、党风廉政教育及政风行风评议等专项支出。
2016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6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131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出(境)费5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6万元减少1万元;
2.公务接待费38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上级部门检查、调研等各类公务接待支出,比2015年预算数13.8万元增加24.2 万元。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车辆的保险费、燃料费、维修费、通行费等支出,比2015年预算数32.7万元增加5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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