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政策,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民族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等工作。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乡村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协调指导民族乡逢10周年庆典活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乡村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培训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民族工作科、宗教管理科。
三、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规定,2016年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2016年总收入186.52万元,总支出186.52万元,全年收支平衡。
(一)2016年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2016年预算总收入186.52万元,财政拨款收入186.52万元。
(二)2016年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16年预算总支出186.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3.52万元(1、工资福利支出55.87万元,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和医疗保险费。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6.65万元,用于单位人员改革性津补贴、离退休人员工资、遗属困难生活补助和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3、公用支出11万元,用于单位行政运行和车辆运行开支。);项目支出73万元。
四、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市民宗局由机关及下属0个二级单位组成,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0个。
(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6年部门财政拨款资金安排“三公”经费预算6万元,比2015年预算增加3.6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出境经费预算0万元,比2015年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因公出国出境事项。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万元,比2015年增加1.7万元,其中:
公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5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公车购置计划。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比2015年增加1.7万元,主要原因是车龄增加导致维修保养费用增加。
(三)公务接待费预算3万元,比2015年增加1.9万元,主要原因是招商引资接待费用增加;建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流入地与流出地协调服务机制后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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