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职责
(一)研究和指导全市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探索各类新的经济组织中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协调、规划和指导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组织新时期党的建设理论研究。
(二)研究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领导班子建设,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不断完善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素质;组织指导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工作。
(三)办理我市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有关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提出关于各县(市、区)和市委、市政府机关各部委办局、市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列入市委管理干部的考察任免意见和办理任免、工资、待遇、退(离)休审批手续;负责市委委托管理的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县(市、区)、市直各部委办局部分科级干部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省有关部门管理为主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干部的协管工作。
(四)负责全市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承担部分干部的调配、交流、安置及军转干部安置和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工作。
(五)负责全市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制订或参与制订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制度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组织实施党群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
(六)主管全市干部教育工作。制订干部教育的政策、规定和规划;负责落实省委组织部下达抽调我市干部培训的计划;负责组织市委管理的干部和一定层次的中青年干部以及组织部门负责人的培训;指导、协调、检查全市的干部教育工作;研究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干部培训制度,指导干部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编写工作。
(七)调查了解全市人才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会议纪要、报告以及有关文件,筹备、承办领导小组会议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督促检查各地和市直单位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执行情况;协调建立全市人才信息库,做好全市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咨询、沟通协调等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人才的引进、培养及使用工作;直接联系和掌握一批优秀专家人才;做好把关人才的选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其他人才的选拔工作;做好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工作。
(八)研究加强县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了解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对全市选拔任用干部的检查监督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研究和指导。
(九)负责全市退(离)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制订或参与制订退(离)休干部的工作方针和政策。
(十)负责全市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检查督促,加强宏观指导和宏观管理,及时向市委、省委组织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
设立内设机构10个:办公室、研究室、组织一科、组织二科(挂基层办牌子)、干部一科、干部二科、干部教育科、干部监督科(挂举报中心牌子)、信息科、人才工作科。
三、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要求和市委组织部2016年工作任务,编制本单位2016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收支预算情况说明如下:
2016年度预算收入总额:949.1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69.18万元。
2016年度预算支出总额:949.18万元,其中:
(一)基本支出367.18万元。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支出。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224.26万元,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和医疗保险费。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72.12万元,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和单位人员改革性补贴。
3、商品和服务支出70.8万元,用于单位行政运行和车辆运行开支。
(二)项目支出582万元,主要用于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经费、党代表经费及党员创业经费、党政干部考评工作经费、党的基层组织阵地建设等专项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市委组织部由机关及下属1个二级单位组成,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个。
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6年财政拨款资金安排市委组织部“三公”经费预算9万元,比2015年预算减少32.3 万元,减少77 %。减少的主要原因是:
(一)因公出国出境经费预算2万元,比2015年预算减少0.6 万元,主要原因是进一步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万元,比2015年减少29.9万元,其中:
1、2016年没有公车购置费。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比2015年减少29.9万元,主要原因是市直单位实行公务用车改革,车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核算。
(三)公务接待费预算4万元,比2015年减少1.8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实行全年总额控制和单桌金额控制相结合,公务接待(包括招商引资接待)应控制在全年接待费规定总额内,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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