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和省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和我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开展卫生计生对外合作交流。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健康荆门”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担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委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全市卫生计生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和机关、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人事科技科: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援藏援疆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有关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科: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及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大型医用装备配置和操作人员许可;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审计科: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拟订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综合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与改革发展措施并组织分析、评估;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或参与起草重要会议文件、政策研究报告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管理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市卫生应急办公室(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科):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配合、参与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八)医政医管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监督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精神病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卫生动员工作。
(九)基层卫生科: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落实情况。
(十)妇幼健康服务科: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市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一)综合监督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中医药管理科: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重点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拟订中医执业人员执业规范;负责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等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并组织考核、评估。
(十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督促县(市、区)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性别综合治理办公室):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宣传教育科: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和规范;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七)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本药物管理科):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等综合协调;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和政策;拟订、实施全市基本药物询价、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
三、所属预算单位
下属市一医、市二医、市口腔医院、荆襄医院、宏图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市紧急救援中心、市医学会、市计生协会、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市药具站等16家行政事业单位。
四、部门预算情况
(一)收入情况
总收入7544.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837.02万元,事业收入2687.40万元,其他收入20万元。
(二)基本支出情况
基本支出预算合计6228.42万元。工资福利支出2195.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20.16万元,商品服务支出2812.62万元。
(三)项目支出情况
项目支出预算合计1316万元。包括血吸虫防治经费25万元,90岁以上高龄老人体检15万元,创建卫生城市经费110万元,红十字会工作经费5万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20万元,计划生育事业费805万元,艾滋病防治经费18万元,麻风病防治经费12万元,儿童计划免疫冷藏冷运及宣传培训费20万元,城区饮用水监控110万元,行政执法30万元,妇幼保健事业专项补助资金30万元,精神卫生以钱养事专项补助16万元,市中医院新住院大楼贷款贴息100万元。
(四)三公经费情况
市卫生计生部门由机关及下属16个二级单位组成,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2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个。2016年部门财政拨款资金安排“三公”经费预算278.87万元(包含差额预算单位自有资金三公经费148.2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74.01万元,公务用车费204.86万元;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662.2万元(包含差额预算单位自有资金三公经费476.25万元),其中:因公出境出国10万元,公务接待费284.4万元,公务用车费367.8万元;扣出编报口径因素,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5年减少55.33万元,下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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