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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事项 

  (一)非本市行政管辖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应当通过110、119、120等紧急渠道求助的事项;

  (三)涉及行政职权范围以外的民事纠纷;

  (四)反映内容不具体、无法办理或者诉求要求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不合理事项;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或者对行政处罚异议的事项;

  (六)涉及党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和武警职能的事项;

  (七)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八)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理完毕并明确答复的事项,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反复提出的投诉请求。


  二、提交信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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